海事海商纠纷类型包括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的航行或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
海事海商纠纷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4.船舶的航行或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
船 舶 水 下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水下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因水下物体碰撞、搁浅、触礁、沉没或者离岸流、涌浪等意外事件造成对方船舶、设施或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受到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水下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①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②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的船舶的承租人、救助人或者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在处理船舶水下损害赔偿纠纷时,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以下赔偿原则:
1. 赔偿损失额的确定:船舶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的,赔偿损失额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后,因发生引航、移泊费用等费用损失的,赔偿损失额还应当包括由此增加的直接损失。
2. 共同海损的赔偿:船舶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共同海损的,按照比例给予赔偿。
3. 救助费用的赔偿:船舶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的救助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赔偿。
4. 保险赔偿:船舶依法投保的,赔偿损失额按照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5. 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的船舶的承租人、救助人或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综上所述,船舶水下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与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的船舶的承租人、救助人或者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赔偿损失额,并遵循上述赔偿原则。
船舶水下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需要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遵循相应的赔偿原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与碰撞或者搁浅、触礁、沉没的船舶的承租人、救助人或者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并遵循上述赔偿原则。
根据《海商法》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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