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广泛存在于海运提单、租船合同、造船合同等各类海事法律文本中。海事仲裁协议是指发生于海事运输服务中由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管辖的意思表示,与普通民商事纠纷相比,海事海商纠纷一般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因此海事仲裁协议也一般多具有涉外性。
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如何确定
诉讼标的金额大小的确定是根据民事纠纷涉及到的财产大小来确定的,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一千元左右,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如下: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三、海事法院地域管辖是怎样的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作出了较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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