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让学校成为孩子在校监护人的场所?
时间:2023-07-16 14:12:36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孩子在校期间监护人不能为学校。未成年人父母死亡的,监护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监护人一般指孩子的父母,在学校学习期间,孩子的监护人保持不变,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学校只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没有监护义务。

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性质有哪些

1、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2、因此,学校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所谓的管理责任主要是指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但这并不是监护责任,其原来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没有免去,所以,我们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就应该负责,这当然是片面的。

综上所述,孩子的监护人始终是父母,不会因为环境的变化就改变监护人,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当孩子的父母死亡或是没有监护能力才可以由其他人作为监护人。但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和老师有责任照看孩子,实际上是受托人,如果受到伤害应该根据情况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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