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2:48:38 2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2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

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经协商,决定建立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由下列三方组成: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企业方);

(三)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方)。

各方出席会议的代表为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递补。

第三条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协调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

(二)对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劳动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协调会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三)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条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政府方代表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构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协调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方作为执法部门,应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2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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