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是: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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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三、常住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联系,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为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报销其节育手术费;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兑现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包括: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登记;与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联系,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组织进行避孕及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四、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和到达现居住地后,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办理哪些手续
成年(指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服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五、成年流动人口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可凭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暂住期间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回到常住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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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办理或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的,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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