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回执与受案回执的差异之处
时间:2023-09-11 16:30:12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立案回执和受案回执的区别以及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限制。立案回执是指公安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笔录并对案件进行立案后向报警人或被害人出具的回执;而受案回执是指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初步侦查程序,初查的时间一般刑事案件是三天决定是否立案,经济案件是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刑事案件案情复杂可延长至三十日,经济案件可延长至六十日。

立案回执和受案回执有所区别。立案回执是指受害人或报警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笔录,并对案件进行立案后向报警人或被害人出具的回执。公安机关受案后,会有一个初步侦查程序,初查的时间一般刑事案件是三天决定是否立案,经济案件是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刑事案件案情复杂可延长至三十日,经济案件可延长至六十日。

立 案 回 执 与 受 案 回 执 的 办 理 程 序 不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立案回执与受案回执的办理程序不同。立案回执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向当事人发送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已经立案,并载明立案时间、案件编号和法院名称等事项。而受案回执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向当事人发送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已经受理,并载明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编号和法院名称等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案回执与受案回执的办理程序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它们的发出主体不同,立案回执由法院发出,而受案回执则由行政机关发出。其次,它们的载明内容也有所不同,立案回执主要载明起诉状的内容,而受案回执则主要载明案件受理情况。最后,它们的发出时间和效果也存在差异,立案回执发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受案回执则需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立案回执与受案回执的办理程序不同,当事人应当注意区分。

立案回执和受案回执在办理程序、发出主体、载明内容和发出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立案回执由法院发出,主要载明起诉状的内容,发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受案回执则由行政机关发出,主要载明案件受理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区分立案回执和受案回执的办理程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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