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具体怎样界定交通肇事为民事或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为民事或刑事责任的界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上述情节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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