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底,房女士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合同,购买后者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交纳了2.5万定金。同月30日深圳市政府出台限购令,房女士称自己作为非户籍居民购买二套房无法办理过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林先生、薛小姐不同意。双方闹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女士行为构成违约,卖方不应返还其定金。房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买房者:被限购无法办理过户
买房者房女士诉称:去年9月26日,她通过地产中介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购买对方在布吉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刷卡交纳了2.5万定金到地产中介处,地产中介将其中2万元转给了卖方。
没想到同月30日,深圳市政府公布限购令规定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
房女士称,自己作为非深圳户籍居民,已经在2008年、2009年在龙岗、南山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此属于被限购对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在购房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无法再履行。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女士遂将林先生、薛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2.5万元定金。
卖房者:因此蒙受惨重损失
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则认为,是因为房女士一家认为房价会降,之前就提出过解除合同。限购令出台,正好给了房女士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何况房女士是通过地产中介的银行刷卡机,将2.5万定金打入中介监管帐户的,有银行转帐凭证。市政府去年10月21日又出台了宽限令,规定:9月30日以前已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不含现金支付),可凭银行转帐有效凭证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这意味着,房女士完全可以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他们还认为,他们当时卖房是为了购置另一套房产,但由于房女士的违约,导致他们的定金也无法讨回。布吉这套房产不能按当时的价格成交,加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房价将进一步下跌,自己损失惨重。退一步讲,即使是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庭也应该考虑其作为无过错方承受的损失,平衡双方的利益。
一审法院:卖房者无需返还定金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宽限令出台后,房女士曾于去年10月22日发短信给林先生,表示将继续履约。但随后双方就如何继续履约发生争议,房女士因此没有去银行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手续。房女士虽然称没有办理首期款的原因是地产中介的原因,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宽限令出台后,房女士可以凭之前交定金的银行转帐有效凭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本着保护交易原则和双方的合同目的,房女士此时应积极主动向银行办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并向按揭银行提交申请。但房女士却一直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房女士要求返还2.5万元定金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驳回房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买房者不服提出上诉
房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她认为,按照去年9月30日的限购政策,自己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宽限令在去年10月21日出台后,她和林先生也进行了短信联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林先生称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就不是原来的条件,拒绝了她的请求。对方不配合,自己也无法完成首期款监管手续。因此,违约责任在林先生一方。
卖房者林先生一方则表示,该合同无法履行责任不在他们一方,无论对方是否被限购,自己都是无过错方,是对方违约在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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