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管明和黄小秀也是被继承人陈晓莲的继子女,但是在陈晓莲和管楷协议离婚后,其并没有和陈晓莲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也没有什么抚养关系。因此他们和陈晓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管楷和陈晓莲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因此,管明和黄小秀在本案中不具有继承人资格。故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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