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过继即是,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无效的过继则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养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8、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程序如下: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4、公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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