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的司法裁决,其基本处理原则如下所示:首先,已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将有权享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权益;其次,尚未进行过户登记程序的其余购买者,依法有权向商品房出售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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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