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交付实行时需要注意什么
简易交付实行时需要注意两点事项: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二、简易交付无效的情形
简易交付无效是指有以下几种情况时,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当民事法律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如附条件的条件未达成,附期限的期限未届满时,并不发生物权变动;
2.虽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存在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形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当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物权变动的效果由于丧失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而恢复,即不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动产交付还有哪些方式
动产交付还有如下三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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