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更前先占有动产的,让与人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实际交付;在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有效性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受让人通过寄托、租赁、借款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在物权变更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1、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
2、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关键词:第三人占有)
3、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关键词:出卖人继续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全文4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