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
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简易交付无效的情形
简易交付无效是指有以下几种情况时,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当民事法律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如附条件的条件未达成,附期限的期限未届满时,并不发生物权变动;
2.虽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存在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形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当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物权变动的效果由于丧失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而恢复,即不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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