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的概念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或在手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简易交付的交付时间
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即标的物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中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标的物为一般动产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标的物为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情况下,还需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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