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合宪性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全文6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