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如果第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您因为对评估结论不满意而想要推翻评估结论,您必须坚持申请重新评估。那么,获得法官对重新评估的支持是主要目的。当事人不应简单地提出申请,而应为重新评估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尽可能收集证据,并尽最大努力。例如,对评估结论(包括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提出充分正当、合法和合理的反对意见。目前,中国的司法鉴定人数没有限制。理论上,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第二次司法鉴定不满意,可以提议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至于是否允许,则由法官决定
民事诉讼中重新评估的申请数量是否有限制P>评估数量没有限制。一方拒绝接受评估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但这是否被允许。由法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组织超出注册经营范围的鉴定
<>3.原司法鉴定人应按规定回避
4.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够提出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
5.在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1.在交换证据过程中,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提供的评估意见,申请重新评估。主审法官认为,在举证期间,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仅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在法庭上的质证过程中,由于法官和当事人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对专家意见的质证只是一种形式。同样,只要双方有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他们愿意支付重新评估费用,无论原始评估意见是否正确,以及双方书面申请重新评估的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意知道当事人是否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而对评估有异议,或真诚地申请重新评估。只要申请,承办法官将无限制地满意
3.对于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经质证无异议或不申请重新鉴定,经办法官未经审查直接确定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可能导致错案
4.主审法官认为专家意见是“科学判断”,特别是一些权威领域的专家意见被盲目接受,没有歧视,直接确定证据效力,没有交叉询问,造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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