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婚,前女友将孩子带离,我欲探望却被拒绝,该如何是好?
时间:2023-07-14 14:50:36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父母双方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抚养权的有无而终止,父母双方都应该继续抚养、教育和探望自己的子女,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法律规定:“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出于对孩子利益的考虑,建议最好还是协商处理,以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影响其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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