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一般在5000万元以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3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等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商事案件管辖权在1亿元以上,其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标的物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其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1000万元以上的贵州、西藏、甘肃、青海一审民商事案件,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上,在审判实践中回避等级管辖权的问题上,有的法院突破等级管辖权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初始违反等级管辖权规定,即:,法院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金额明显超过其等级管辖权范围;二是后期违反分级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金额在被起诉法院一级的管辖范围内,但在开庭时,因为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权。争议标的的金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被起诉法院的管辖权
增加或变更索赔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原告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问题是原告利用这项权利逃避等级管辖权。根据争议标的的金额,本应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但为了使下级法院能够受理其诉讼,原告故意将争议标的金额降低至下级法院的一级管辖权。当法院举行听证会时,原告要求增加或更改诉讼请求
原告有几个目的。一是使下级法院依法受理其诉讼,二是使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无效,最后是将二审法院由双方所在行政区域的法院改为双方所在区域的法院,特别是为了获得当地法院的“特殊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原告的这种做法通常是在下一级法院默许的情况下进行的,甚至是由原告律师和被起诉法院法官事先安排的。因此,当被告对一级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官往往以辩护期已过为由不予理睬,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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