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租赁房屋相关事宜时,对于其中所含有的辅助设施,特别是各类家用电器,当其发生故障问题时,我们理应按照事先我们双方书面签署的租赁协议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与义务执行。
然而,若我们在这份租赁合同中并未能对室内设施的维护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针对特定租赁房屋室内的所有附属设施,除了因为自然消耗或正常使用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损毁外,所有的维修工作应当由房屋主人即出租人来承担。
并且,若由于承租方的不当操作或者刻意为之的行为而带来的设施损害情况,那么维修费用以及赔偿责任将由承租方全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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