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负责租房期间电视机的损坏
时间:2023-07-06 09:05:33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三包期内电视机坏了,售后维修却珊珊来迟

消费者阮先生的某品牌电视机经初步维修检测发现是主板坏了,还在保修期内,当时与修理者约定是一个星期左右更换主板,可是过去2个多星期了,他一直与该品牌全国客服热线联系都没能上门更换,为此他希望绍兴市工商局帮忙协商。

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调解人员联系了该品牌在绍兴的特约维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立即为消费者处理此事,两天后,当调解人员联系该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更换的主板已经邮寄到维修部,已与消费者约定好了上门维修的时间。调解人员联系了消费者阮先生,阮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对调解人员的帮助表示感谢。

由于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商品目前已成为消费者每天都不能离开的消费品,家电商品一旦发生性能故障,由于不能及时维修好,就会给消费者带来的生活上的极大不便,故消费者对售后维修服务的投诉目前已成为一大投诉热点。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为此呼吁广大家电经销商,为了提升品牌家电商品在广大消费者中的满意度,在不断提升商品质量及销售服务的同时,请不要忘记提升商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从而铸造出让广大消费者满意的售后服务的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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