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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规,业主在其所居住之楼宇下方开设餐饮场所,须得到住户间的默认与支持。
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具有享有房屋专有部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确保建筑物整体的安全性不受到破坏,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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