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民法典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民法典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的时间界限
先合同义务产生于何时,又终止于何时,无疑对于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根据提出请求至关重要。合同成立后,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基于合同的约束关系,自然互负因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义务,包括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等。至于说前述合同成立后各种违反义务的具体形态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等,应让诸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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