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共有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七种责任主体的共同行政行为资格,企业法人的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对象的资格,请阅读以下内容。如何准确认定行政处罚对象的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首先要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特别是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无论是简易程序案件还是普通程序案件,行政处罚主体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合理合法。因此,如何准确认定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成为办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七个共同责任主体资格认定的总结和探讨。
1,公民
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定,目前没有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年满14周岁,能够正确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但是,14岁以下的人和精神病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应当受到公民或者个人的定性处罚。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法人,其财产归投资者本人所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果最终归于自然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也应当承认个人独资企业是公民或者个人,而不是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的行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的性质应界定为公民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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