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象如何确定
时间:2023-02-26 19:30:29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七种责任主体行政行为资格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分公司、企业法人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首先要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特别是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不论是简易程序案件还是一般程序案件,行政处罚主体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整个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合理合法。因此,如何准确地认定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成为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是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应当公示哪些信息?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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