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交叉债务时,即可起到自动消灭相互债务的效果?或者破产抵销权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对于双方给付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破产债权人应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管理人。抵销通知到达管理人时生效。因破产抵销权系形成权,破产债权人不得撤销该抵销通知,但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表示同意的除外。
对双方给付种类、品质不同的债权,因抵销涉及标的物的换价,有必要经过管理人的评估、折算,因此,破产债权人不得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进行抵销。破产债权人与管理人因抵销发生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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