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
通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不得主张抵销。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
(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责的债务,不得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全文9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