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可以买卖吗
居住权的人不可以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权,比如老人有其子孙的房屋居住权但是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有居住权是不代表可以卖房子。但是如果有房屋的居住权的同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卖房子的。
二、买了有居住权的房子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是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了本身早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以前往人民法院审查对方的居住权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法院一旦确认对方的居住权无效的话,则可以继续合法居住在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居住权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而存在问题的话,那么购买居住权房子的当事人自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对方的居住权无效。
三、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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