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证明的书写方式:由婚姻一方当事人书写分居的原因、时间、分居期间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问题等事项。且能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共同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什么是分居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婚姻纠纷,特别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经常会遇到各种“后遗症”。离婚案件的女方哭诉其丈夫到其工作单位或居所以恐吓、殴打等方式寻衅,夫或妻一方抱着孩子闹到法院,指责对方对孩子不尽抚养责任,不出抚养费,要求法院解决,也有当事人反映对方擅自变卖或转移家中财产等等,诸类情形,不一而足,由于我国尚未确立分居制度,此类问题,受害者无从寻求司法救济。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似乎给当事人打了一张“法律白条”,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形象。
分居制度,指在保留夫妻名义的前提下,解除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夫妻实行分别居住的制度。现今,分居尤其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的事实分居,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分居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民法典》只是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并没有对分居作为一项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现有的《民法典》只对离婚作了规定,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法官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往往是认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即推定双方能够继续同居。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能够自行和好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夫妻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
这种事实上的分居由于缺乏法律的认可和规范,在人身权、亲权、财产权方面都存在着棘手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以夫妻同居的法律名义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或以泄愤为目的对对方施行殴打、到其暂住场所或工作单位滋事;2、在子女抚养方面,夫妻双方容易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发生纷争,或双方都逃避抚养义务把子女推给对方,甚至双方均不闻不问,即使夫妻双方均认可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的问题又是一个引发矛盾的导火索;3、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独自占有财产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隐匿,也有部分当事人出于怨恨和无望的心态,故意损毁财产,这些行为使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种种情况容易激化矛盾,进一步加速婚姻关系的彻底破裂,也不利于下次离婚案件的审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是一项法律空白,法院无法对当事人分居的请求进行裁决,即使夫妻双方曾自行达成分居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夫妻一方也可以随时反悔而不受任何制裁。依据现有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获准离婚之前,夫妻分别生活不被认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为由寻找对方而发生的纠纷,除非触犯刑法,否则均被视为家务事而难以判断。夫妻双方均对子女承担直接监护责任,不存在某一方对子女承担特定的抚养教育责任,所以在法律名义上并不存在争夺抚养权一说。司法实践认为,夫妻相互之间有日常生活所涉财产的代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家具、电器等共同财产,由于亦在夫妻相互代理的名义下,法院对此类纠纷无能为力。
再者,离婚制度并不能解决婚姻危机所需解决的所有问题。例如,某些夫妇,感情虽已破裂,但双方顾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只求分居,并不希望离异,某些女性在夫妻不和情况下表现出复杂的心态,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但出于传统观念束缚,并不愿意离婚。但是由于没有分居制度的规定,他们只能选择离婚诉讼,往往违背了自己的初衷。离婚意味着婚姻的失败和结束,而分居是给彼此一个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的机会,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寻求分居权应当是公民的正当需要和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建立分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建立分居制度时可以着重解决的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实现分居的途径。《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须依法院裁决,得到裁决后夫妻方可分居,对于依当事人合意的协议分居,法国民法视为无效分居。而英国法上认可协议分居与裁判分居均具法律效力。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公民的法律修养不容乐观,法律知识的普及度不高,而协议分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夫妻双方能否理性地、全面地处理这些问题是值得忧虑的。笔者建议,在确立裁判分居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分居的效力规定一定的形式要件予以约束,例如规定分居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应尽可能谨慎地审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以保证协议内容合法可行,防止违法现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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