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北京新老经适房的划分
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以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经适房为代表。但早期的经适房面积较大,很多户型上百平米,而且审核分配也不严格。
2007年,北京实行了新的经适房制度,严格规定了经适房的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申请审核、后期管理等政策。
对于已购经适房的再上市交易,2008年4月市住建委出台政策,将之前和之后购买的经适房划分为老经适房和新经适房,实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经适房上市相关政策
按照2008年4月颁布的政策,未满5年的经适房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可上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不过,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对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仍要按照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都可优先回购。
根据2015年7月颁布的政策,市住建委明确表示,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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