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
时间:2023-04-24 21:00:59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四)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破产债权申报有以下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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