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无力按照约定履行其所负之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程序向当地省级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
这种所谓的“无力清偿”,特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要求返还之到期债务,由于其资产真实价值的损失或者缺乏实际支可能导致的财产状况。
通常而言,“不能清偿”一词亦可称之为“支付不能”,简称。
为了有效地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需要向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下关于其诉讼主张的正式法律文件:
首先,债权的存在以及具体事实和证据;
其次,展示其作为债权人身份的有效性证据;
再次,提供最新收集到的债务人公司注册登记资料;
此外,详细说明受害人所遭到损害的具体性质、数量以及是否备有财产担保(若已有财产担保,需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等情况;
最后,提供清晰且无可争议的证据,以表明法院未能作出有利裁决。
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无法按期偿付其到期债务,以及详尽的债务人公司办公地址、主要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号码以及涉案财产线索等信息。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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