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时间:2023-08-18 10:52:04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留置权人,简单点说就是债主把用来抵债的物品或者财产留置下来,并拥有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不转移占有,这是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这两者的区别无非是以时间为界定,以是否财产转移为衡量;未到达抵押期限之前债权人没有转移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只能是抵押权人,到达抵押期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拥有转移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是留置权人。这样一看完全就把这层关系理清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债权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权益不受损害,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概念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

(二)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三)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各国民法一般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也有的国家只承认动产质权,对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还有的国家规定有权利质权,即以无体财产权及债券、股票等债权或股权为标的设定质权。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侵害情况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质物,不得将质物出租或提供担保。主债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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