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与耕地冲突,怎样才能和平解决?
时间:2023-07-04 21:30:58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已经在耕地建房的情形,是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将分配的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会被要求拆除吗

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未经过审批,将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拆除。

将耕地用作宅基地建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对所占用耕地应予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因此,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对所占用的耕地予以补偿。

(3)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对于未经合法的审批以及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占用的耕地予以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私自在耕地建设住宅的,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要求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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