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手续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带所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随后,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发现材料存在遗漏或不足之处,则会以《退件通知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所有材料原封不动地归还;若材料齐全但仍有部分缺失,则会出具《补件通知单》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在申请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其次,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材料完备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会为申请人开具《收件收据》,并将所有材料转交给审批科进行进一步处理。接下来,审批科经办人员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然后将材料呈报至科领导处进行最终审核。
最后,审批科负责人在确认所有材料均符合要求之后,会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至此,申请人便可凭借之前开具的《收件收据》前往相关部门领取已经加盖了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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