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直接支付给被安置补助的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人均土地超过二亩的按二亩计算;不足一亩的,由建设单位补足到一亩的标准。(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补偿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经批准占用村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第十七条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按县国土局、物价局公布的标准给予一季农植物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等,不予补偿。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且无法复垦的,应按征用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国家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是:
1、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2、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3、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5、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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