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食用义利果料面包将牙齿硌伤,任女士将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因不服一审判决,任女士又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5年1月20日,任女士在京客隆王四营便利店购买了一个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料面包。
2006年3月,任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回家食用面包时,被夹在面包中的一粒大沙子硌伤牙齿。后任女士立即持购物小票、面包及沙子找到便利店,该店经理让任女士到医院检查并通知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经医院诊断,任女士上下两颗前牙松动,医生建议拔除,后转专科医院治疗仍未保住牙齿,只得镶牙替代。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要求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医药、交通、存车等费用及精神损失共计1.2万余元。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任女士的主张证据不足,起诉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在食用义利公司生产面包过程中被硌伤的事实,其要求义利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故驳回了任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任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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