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但其解散公司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他们是公司的股东,他们都有权决定是否解散公司。通常,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作出决议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将继续存在时,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这是公司法赋予的程序性权利。诉讼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然需要法院根据审理中发现的事实作出判决
(3)法院受理后决定解散公司的,必须查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如果是,法院将决定解散公司;否则,法院将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4)公司的管理分为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关键在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如股东大会机制失灵、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决策等。不能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不足、亏损严重等经营困难,而应从公司组织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然处于盈利状态,但股东大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可视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不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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