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自愿解散,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一、解散公司的决议,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是《公司法》规定的重大特殊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5.公司解散,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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