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拥有关联的股东若存在未缴清的出资款应立即予以补充,且该责任不受约定的缴纳期限是否已到期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得以合法解散的主要原因和情形包括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达到期满正面或在企业的章程中已经预先设定了业务暂停的其他理由、经过股东会议或者股东大会的集体决策达成了解散协议以及由于违反相关法条而被行政部门吊销工商执照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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