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合同不登记不享有地役权吗
时间:2023-05-06 18:15:16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地役合同不登记不享有地役权吗

地役合同不登记也是可以享有地役权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取得位于市中心广场附近一块土地使用权,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了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前面有一所学校乙,为了防止乙今后建造高楼挡住自己的观景视野,甲以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补偿费为代价,与乙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校址兴建高层建筑。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1年后学校乙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商丙,但乙未向丙提及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丙购得该学校后就建起了高层住宅。甲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丙的拒绝后,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法院不能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地役权合同,但没有登记;乙转让土地又没有告知丙该土地上设有地役权,丙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学校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丙房地产商停止兴建高楼和承担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地役权,地役权最好进行登记。

二、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地役权基于什么原因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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