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市场需求
时间:2023-06-30 18:43:11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住房,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我国政策法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会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这一保障措施,我国政策法规有相关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房物业费

本市正在调查33个物业企业的成本,此次调查结果将作为调整经适房、老旧小区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的依据,经调整后的物业费政府指导价将实行动态发布。昨天市建委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汇报了规范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生活环境议案办理情况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本市现行物业费收取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普通商品住宅物业费依据市场调节,经适房物业费政府指导价为0.55元/平方米/月,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坦陈这个标准比较低。他表示,市建委正会同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专家讨论商定新的物业费指导价。今后关于住宅物业费的成本费用情况、价格情况等,都将及时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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