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适用房频出租租金为市价一半
时间:2023-08-17 18:43:31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济适用房“禁租令”遭漠视》报道见报后,不少读者打电话反映经济适用房出租并非逸家新园小区独有,记者走访了几个存在经济适用房的小区,发现情况果然如此,关于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广告”,在江北区洪塘、海曙区徐家漕和其他几个经济适用房聚集区并不少见。

而早在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发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调查]经适房房租要比一般房子便宜很多

“把经济适用房租出去,这个所有人都已经见惯不怪了。”今年上半年才刚刚在广厦怡庭小区拿到房子的老徐告诉记者。他们那一批人中,有人甚至在拿到房子后,一次都没有住过。而老徐身后的小区公示栏里面,新一批的申领经济适用房的评分名单又已经贴了出来。

广厦怡庭小区经济适用房并不多,大部分的房子都属于拆迁安置房,这些房子并不受有限产权时间内不能出租的限制,再加上小区地段偏远,几年时间过去,小区里的本地居民渐渐地只留下老人。这一切都导致该小区房屋出租的生意十分红火,仅仅小区南门附近,就有四家房屋中介公司,他们标价的黑板上写着“北区,白胚房1700元一个月,精装房2800元一个月”。

这是普通出租房屋的价格,小区内的一位居民告诉记者,虽然因为江北万达开业,广厦怡庭的房价已经上涨了不少,但大多经济适用房仍然只需市价一半的价格就能租到。

北城春色经济适用房的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据他观察,目前小区里的入住率大约有50%,而出租户的比例究竟占了多少,他也说不上来,“外地口音人的很多,但他们显然不可能拿到经济适用房,估计全是贪便宜的租客。”

[政策]宁波三区有近7000套保障房不得入市

今年4月住建部出台了《通知》后,本报曾对宁波经适房使用状态进行过调查。宁波市建委部门出具的数据来看,宁波市三区共有6787套不能入市交易。

调查之际,宁波市房交处工作人员介绍,限制期内的房子要受法律承认转让和抵押,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房产证上标注了上市交易限制时间。

而保障性住房出租的现象,宁波市建委于今年2月发出《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经纪活动的通知》。根据通知,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了解房屋性质和来源,不得为处于禁止转让或禁止出租期限内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那些违规操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将被曝光。

经适房流入中介市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了解,宁波各区的住房保障中心早在去年底今年初就进行了调查摸底,也联系违规出租的业主,并对他们进行警告。

[措施]大力发展公租房完善规范措施

《通知》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诸国平认为,按照《通知》规定执行,行政成本很高,每家每户做工作,很难。即便执行,那也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通知》的出台初衷是好的,可现实中要分很多情况。不能简单地说违规了就要处罚。如果要执行,就需要有严格、具体的约定,那市政府就得出细则。可有没有必要强制执行呢?”诸国平认为,政府部门强势执行这样的处罚,势必引起坊间的强烈反映。

一位长期负责保障房工作的建委工作人员说,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很看重,也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规范措施,减少社会质疑。

宁波“十二五”规划建议近日表决通过。其中,就提出今后5年要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渠道。而在上月召开的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座谈会上,已经明确今后5年计划每年政府主导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万套、50万平方米。

“公租房不能转租,而且还有一系列严格的规范措施。今后保障房的主力是公租房,虽然投入成本大,但能更有效地管理,减少社会质疑。”诸国平说。

宁波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1、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持所需材料,是职工的到本人单位申请;是城镇居民的到所在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的职工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申请。

2、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受理后应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

4、市、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原由。

5、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市区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直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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