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
1、妇女和男性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女性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发展权;
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
6、妇女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7、妇女的退休权受法律保护;
8、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
妇女的劳动权益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有就业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的权利以及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益。
关于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法[1995]171号
关于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有效)
最近,省厅组织调查组对我省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报告印发给你们。总的来讲,我省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是好的,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不少单位还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得力的问题。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将在我国召开,这是展示并促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一次难得的机会。为迎接大会召开,借此进一步促进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应高度重视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当前应抓住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我国召开的有利时机,集中一段时间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把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切实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招工或招生中,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岗位或专业外,一律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内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对非歧视性原因下岗的女职工,应搞好内部转岗培训工作,帮助她们提高竞争能力并重新上岗;女职工内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经本人自愿申请的,方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应保证基本生活,退养费仍在工资总额渠道列支。
三、要严格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禁忌劳动、四期保护以及卫生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逐项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要进一步加快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步伐,生育保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积极地促进生育保险统筹,平衡企业之间的负担,为用人单位接纳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妇女就业。
五、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发布日期:19950713
执行日期:1995071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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