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2)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3)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
(4)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5)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2.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3.本省单位到省外招聘人才,由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到本省招聘人才,须经本省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4.单位招聘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同意。
5.单位招聘境外人才,在本省的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常驻机构招聘人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刊播招聘人才广告,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未经批准的招聘人才广告,新闻媒体不得刊播。招聘人才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7.单位和个人确立聘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8.聘用合同应当约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9.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招聘擅自离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参阅文件: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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