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因拆迁而关闭是主要劳动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根据部门报告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减计划,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因企业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企业赖以生存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劳动合同是以订立时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减少用人时,应优先考虑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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