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而令购房过程无法延续时,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定金的退回申请的,除非买卖双方曾签署过具有此项规定的合同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定金的一方在未履行其应尽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从而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定金。
然而,若由于非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特殊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话,则卖方有责任将定金如数退还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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