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时间:2023-06-06 17:15:21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友提问:按税法规定,给合伙律师发放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合伙律师应享受职工福利费标准如何计算?是按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14%以内列支,就占用了其他从业人员的福利。还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人。年的14%以内的范围专门列支合伙律师的职工福利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应当在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据实扣除,合伙人的工资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扣除,相应的也不能作为可以扣除的福利费基数。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人不属于工资的概念,该费用扣除标准已经包含了合伙人的工资、福利费等相关费用,也不能再加回作为福利费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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