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级金融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时,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是否可以以全省数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增减处理?还是应该将所辖各地区分行计算所得的纳税调增减金额相加作为全省的纳税调增金额?
答:新企业所得税制的一大特征就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收入及可税前扣除费用项目金额时,都必须遵循一个基本的前提:以法人作为计算单位。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计算确认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金额时,也是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的。对问题所述情形,在计算确认相关费用时,是否可以包括各地分行的数据,也应当以是否是法人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是一个法人,则可以由省公司统一归集计算;如果是若干个法人,则由各法人进行归集,而不能由省公司统一计算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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