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印刷发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2001]62号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立“应付福利”科目,计算退休养老基金、保险福利基金、国家各项补贴的余额,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原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以及按规定从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存的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纳税处理的通知》,设立“费用性福利”和“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金和福利”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和外企职工薪酬》(国税函[1999]709号),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职工医疗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外,其他职工福利费税前不得提取。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当年发生的福利费,计入当期损益。实际福利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根据税法调整“应付福利-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福利”科目余额和以后年度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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